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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跌倒 消费者受伤老板赔偿
[ 2010-10-11 16:22:00 | By: hotel1998 ]
 

酒店内跌倒 消费者受伤老板赔偿

 本报讯酒店地板太滑,导致准备进店吃饭的消费者跌倒摔伤。消费者要求酒店支付医药费却遭到拒绝。酒店方给出的理由是消费者还没消费,酒店无责。究竟该赔不该赔?9月2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为这其消费索赔案给出了答案。

  7月中旬,市民张丽约了几位好友到顺庆区某大酒店就餐。张丽走进该店后,告知朋友们先帮忙点菜,她去一趟卫生间就回。谁知,由于该酒店的保洁员刚刚用洗洁精拖洗地板,还没冲干净的地面很滑。张丽一不小心就一下子滑倒在地,随即被朋友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张丽伤情为小腿胫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期间,张丽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事后,张丽多次与酒店方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但酒店方认为张丽刚进来,尚未就坐,消费还没有开始,双方并未缔结合同,彼此之间还不具有饮食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

  张丽见与酒店方无法协商,便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5000元。9月28日,在法院的调解下,酒店一次性赔偿张丽5万元,此案划上句号。

  律师说法

  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林波律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如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此规表明,本案中的酒店具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且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消费服务合同订立之后,也适用于合同订立之前。

  在本案中,酒店有明显的过错。错在酒店在用洗洁精拖洗地板时,明知会增加地面的光滑性,应当预见顾客经过有可能滑倒,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尽管当时顾客张丽尚未点菜,没有进入实质性的消费,但张丽来此的目的是为了消费。在没有任何警示和提示的情况下,张丽无法预知当时的环境、场所会导致其摔伤致残。因此,酒店应该对张丽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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